我国妇女要正确行使其选举权,也要同男子一样,必须遵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法定的组织机构主持下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一个完整的选举程序大致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
(l)确立选举的组织机构。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要在选举之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候选人名单,收集群众意见,以及在公民对选举权提出申诉时,处理申诉案件;选举结束,依法宣布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机构,选举结束后,其权力亦终止。
(2)选区划分。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我国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直接选举,其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一般以每一选区l-3名代表为宜。为了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这样,可以从具体情况出发,有利于选民挑选自己所熟悉和信赖的人当选代表,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选民参加选举。
(3)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女性选民只有经过登记确定后,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妇女要行使选举权,必须要取得选民资格,除了具备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即由选举委员会审查、登记,并编人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凭证投票。根据现行的选举法,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仅对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恢复政治权利的女性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人的选区的名单。对死亡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妇女,从选民名单上除名。患有精神病的妇女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人选民名单。
(4)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妇女行使选举权的重要环节,又可分两个阶段:①推荐代表初步候选人。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人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应把全部被推荐的候选人汇总,并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推荐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②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民直接选举时,选民小组根据初步候选人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然后由选举委员会广泛征求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根据选举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5)投票选举。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后,就是选民投票和宣布选举结果。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由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代表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也可弃权。文盲或者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妇女,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填选票。妇女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和计票人员,以及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的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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