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晓泽抢夺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1:36 345 人看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法刑初字第12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晓泽,曾用名杜小凯、李方超,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郏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郏县冢头镇花园村9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忠林,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7)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晓泽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克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晓泽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杜晓泽在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附近,趁被害人刘亚丽不备之机,夺取其携带的棕色挎包1个,内有三星D608型手机1部、米奇牌钱包1个、现金人民币720元及银行卡、化妆品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80元。赃款、赃物现已起获并发还。当日,被告人杜晓泽被抓获归案。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杜晓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另被告人杜晓泽系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杜晓泽定罪处罚。

被告人杜晓泽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晓泽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犯罪过程中无暴力情节,赃款、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此次犯罪又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或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杜晓泽在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理想大厦附近,趁被害人刘亚丽不备,夺取其携带的挎包1个,内有三星D608型手机1部、米奇牌钱包1个、现金人民币720元及银行卡、化妆品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80元。被告人杜晓泽逃离作案现场时被途经此地的群众当场抓获,后被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带回审查。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杜晓泽静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杜晓泽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2006年12月3日早上,因工作的事情和家人吵架,后来又得知在老家的母亲生病,其就想回家探望,但身上钱不够,就打算抢点钱回家。晚上8点左右,其在海淀区中关村理想大厦附近,趁一个女的不备,抢走了她的挎包,那个女的在后面追赶。其跑到理想大厦后门时,被群众抓获,那个女的也追了上来,并报警。

2、被害人刘亚丽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3日20时许,其途经理想大厦时被一男子趁其不备将挎包抢走,其在后面追赶,后该男子被附近的群众抓获,后来警察来了,将该人带走审查。

3、证人杨栋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其途经理想大厦时,见一女子追赶一男子,并呼喊“抢劫了”,其即和另两名男子将嫌疑人抓获,后来交给警察处理。

4、证人杜晓峰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曾和弟弟杜晓泽吵过架,杜晓泽即出去了,后来听说因抢夺被抓了。

5、证人杜根祥的证言,证实其子杜晓泽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并申请对杜晓泽进行鉴定。

6、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刘亚丽包中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80元。

7、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晓泽曾于2005年10月19日在平顶山郏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神经抑郁症,服药治疗。后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受公安机关委托,对被告人杜晓泽作出鉴定,结论为被告人杜晓泽临床诊断抑郁状态,案发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不完整,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8、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接群众报警,于2006年12月3日将被告人杜晓泽抓获归案。

9、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赃物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刘亚丽。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杜晓泽及其指定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及证实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晓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晓泽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杜晓泽宣告缓刑或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晓泽所犯抢夺罪系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破坏社会秩序的恶性犯罪,不宜宣告缓刑或免予处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杜晓泽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涉案赃物已经全部起获并发还,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杜晓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晓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3日起至2007年6月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尹鹏展

人民陪审员王俊毅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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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夺案和抢劫案有什么区别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05
      1.抢劫罪和抢夺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不要求使用暴力。抢劫罪不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表现为压制反抗、强行取财。 3.抢夺罪有数额要求,抢劫罪没有数额限制。 4.抢劫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抢夺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