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闭空间遗失物的归属
无论该遗失物是在封闭空间还是开放空间拾得,都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作出处理,2007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拾得人的义务:
(1)通知义务。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2)保管义务。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3)送交义务。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4)返还遗失物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意定报酬请求权。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
(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二)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
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均可成为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主体。
2、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事由。拾得人和有关部门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时间。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所谓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的情形。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五)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物,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需要说明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视为遗失物。
现在举例说明,甲是遗失人,乙是拾得人,丙是第三人,甲的手机丢失后被乙拾得,无论在何时,只要被甲发现,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返还手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拾得人乙拒绝归还,或者将遗失物有偿转让,则按侵权之诉处理,乙据此也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如果乙拾得手机后,将手机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丙。
三、民法典有关遗失物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有关遗失物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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