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0:53:28 148 人看过

第1章绪论

1.1专利与专利权的概念

1.1.1专利的概念

“专利”一词的英文为Patent,起源于拉丁文Patentes,意思是摆出来的“衣服挂钩”,含有“公开”、“独享”等含义。[1]从词源上讲,Patentes源自letterspatent,这种letterspatent是历史上英国国王封以爵位、任命官职、授予各种特许权所常用的一种文书。该文书是国王对所有臣民的告谕,没有封口,任何人都可以打开来看。嗣后被用于专利特许,表明国家就某一项发明授予了垄断权。[2]

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现今专利的概念一般有以下三个基本含义:

(1)专利即指专利权,是专利权的简称,具体指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性的权利;

(2)是专利文献的简称,指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为主要内容的专利文献资料,即记载发明创造的详细内容和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

(3)由于专利必须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批准授予专利权,因而从内容上而言,专利是指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1.1.2专利权(PatentRight)的概念及特点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或排他性。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动产生的,而是需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审查以后,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财产法、民法典等法律中,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则把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或“无形准动产”。[3]这些不同的表达,均反映出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有别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权的特殊性,即使相对于债权、商业票据权、合同权等无形财产权,它仍具有本质上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它有以下特点:

1.1.2.1无形性

专利权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的无形性。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财产权的分离性和抽象性,专利权一定是与有形财产及其权利相分离的,而且,其权利的体现比有形财产、非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的权利更为抽象。二是其权利范围的不确定性,有形财产、非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的权利内容、范围容易确定,而专利权的内容、范围往往需要依据法律文件,经过分析、解释才能得以确认的。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专利权的侵权认定及保护,比有形财产及非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要复杂得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0: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专利侵权相关文章
  • 环境权益交易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环境权益可以区分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益、生态权益和排放权益,环境权益交易主要限于排放权交易和资源开发利用权交易,环境权益交易立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关键是建立一个依法运行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包括交易目的、交易主体、交易类型、交易对象、交易程序等。【关键词】环境权益交易;排污权;资源开发利用权;立法【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为了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的进程,把空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预的水平上,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使经济发展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为达此目的,确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设定了严格的排放额度”限制,允许那些额度不够用的国家向额度富余或者没有限制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这种机制使得人们可以像买股票一样,在交易所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2023-06-11
    449人看过
  •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本文从受贿罪在定罪中如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些介绍,使读者初步了解了受贿罪及其社会危害。接下来,文章对罪与非罪中分别介绍受贿罪与接受馈赠、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亲朋好友之间请客送礼、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受贿的问题等等。本文在此罪与彼罪中作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贪污罪、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最后,综合谈了一下在侦查受贿犯罪案件应
    2023-06-11
    364人看过
  • “虚构保险标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保险标的虚构行为着手认定内容提要:虚构保险标的以骗取保险金是一种常见的保险诈骗行为。这样,保险标的的界定就显得至为重要。然而,保险标的的法定概念明显存在缺陷,亟需完善。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对于保险实务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何认定,需要探讨。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从何时开始,众说纷纭,本文以虚构保险标的这一情形为切入点,对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进行探究。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其中情形之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该项规定本身固然比较明确,但在适用过程中仍有若干问题值得探究。笔者在此抛砖引玉,以就教于方家。一、保险标的法定概念的缺陷及完善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4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是保险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被保险的对象或客体,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具体而言,根据《保险法
    2022-04-21
    330人看过
  • 铁路货运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铁路货运合同在什么时候成立?是在托运人填写完货物运单之后,还是在承运人盖章承运以后?铁路货运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关于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其基本标志应当是双方完成了要约与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那么,在铁路货运合同中,谁的行为是要约、谁的行为是承诺?谁是要约人、谁又是承诺人呢?首先让我们来分析铁路货运合同的订立过程。签订铁路货运合同,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是托运人在填写货物运单的同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验货后在运单上予以确认;第二,承运人与托运人经过协商,达成一个长期合作的运输协议;第三,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关于运输货物的意向,这种意向,在铁路货物运输中体现在订单上。上述三种情况,其合同的成立方式是不同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托运人是要约人,填写货物运单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是要约的内容,表明托运人有托运货物的意思表示。承运人是承诺人,承运
    2023-06-08
    293人看过
  • 假释撤销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假释撤销制度集中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该条的规定尚有不完善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对假释撤销的条件,撤销后数罪并罚以及刑期折抵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应如何完善法律规定的具体意见。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集中体现在刑法第八十六条,即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可见,我国刑法将撤销假释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假释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下称漏罪);
    2023-06-11
    74人看过
  • 代位执行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代位执行,是基于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的原理,而形成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代位执行权的行使,既使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扩大,增加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又省去许多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因而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并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但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执法者在认识上也还存在一定分歧,直接影响该制度作用的发挥。笔者现就代位执行程序和实体上的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的处理问题(一)关于第三人异议的法律规定及其弊端对第三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到64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61条第3项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
    2023-04-21
    268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办案流程一般如下:当事人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会做出是否进行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公安机关会立刻开展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交由法院判决审理。如果不予立案,公安机关也会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当事人。一、公安局抓人的办案流程是怎么样的?(一)立案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2、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2023-04-10
    292人看过
  • 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重整/债务人出资人地位/对占有中的债务人监督/强制批准重整内容提要:我国的新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重整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予以全面均衡考虑。本文对新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应如何理解,对立法采纳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即由债务人拟定重整计划并负责重整活动应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如何把握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定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望保障重整制度的顺利施行。重整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源自英国,由美国的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将重整制度作为与破产清算、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设专章(第八章)从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的拟定与执行等方面进行规定,
    2023-06-14
    79人看过
  • 关于两类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
    一、关于第二类自诉案件的研究所谓第二类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性质上与第一类自诉案件不同,它不是纯粹的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交叉与结合;这类案件也与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同,它不是公诉优先、自诉补救,而是公诉权与自诉权并行存在。这类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按公诉程序进行。但对于按公诉程序进行的此类案件,如果符合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也可以转化为第三类自诉案件。
    2023-06-01
    245人看过
  • 自首立功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1997年《刑法》对自首和立功制度作了修订和补充,最高人民法院亦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提出与之配套的执法意见,从而解决了部分法律适用问题。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笔者曾对若干具体适用问题作过一番探讨。但由于实务界对法律规定自首及立功的本质特征理解不一,对照相关法律规定,仍有许多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难以简单地按图索骥。笔者在此结合案例,继续研讨司法实务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具体适用问题的理解,以求教于诸位同仁。问题之一、首次犯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原自首是否仍可成立。案例:2004年10月22日晚9时许,顾某伙同马某、盛某、戴某(均另处)在上海浦东上浦路201弄内,对上完学回家途中的商某殴打,抢得价值人民币1051元的飞利浦630型移动电话一部和数元人民币后逃逸。顾某在参与2004年10月22日晚的抢劫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被公安机关取
    2023-12-20
    305人看过
  • 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研究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对象1、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注册商标根据刑法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无论商标权人是国内还是外国、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在我国核准注册的商标就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所以,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未注册商标、已经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和已经被撤销的注册商标。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叫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专门标记。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服务商标应否给予刑法保护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表明,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都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包括已注册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也有学者认为,刑法第213条只规定了商品商标,而未规定服务商标,那么根据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对假冒他人已经注册服务商标
    2023-06-01
    433人看过
  • 法人型联营公司若干问题研究
    由于法人型联营制度不规范,公司法存有立法漏洞,且两者相抵触,导致法人型联营公司问题较多,在审理联营各方之间的纠纷中,有的因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有的因对法律的认识不一致,出现了同一类案件,因承办法官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各异,往往使一方的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笔者结合一起实际发生案例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冀铁集团与长安商城于1998年5月6日签订了联营合同,联营合同规定:双方共同组建河北诚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装饰材料市场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范围是出租房屋、市场管理、商贸经营。该市场的总建筑面积为26160平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1177万元),冀铁集团出资600万元购买51%的市场房屋产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长安商城以剩余房屋产权价值577万元作为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占总投资额的49%.长安商城负责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办到联营公司名下。联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管理
    2023-06-08
    155人看过
  • 跨国有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跨国有组织犯罪,是犯罪发展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犯罪类型。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交通通讯的日益发达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跨国有组织犯罪在这一大形势下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同时也对各国及国际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与该种严重危害各国利益的犯罪进行斗争的一个里程碑,我国于2003年9月加入了该公约。本文从国际刑法学的角度,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现状、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概述,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公约提出一些应对的策略,力求为我国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尽一些绵薄之力。本文的第一部分,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现状、立法现状、司法现状进行了概览和分析。笔者认为,跨国有组织犯罪是由三人或多人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有组织结构的犯罪集团,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或结果涉及两
    2023-06-11
    422人看过
  • 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一、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一)比较法的考察无船承运人是一个舶来语,其准确的表达应该是无船公共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commonarrier,NVOCC),为明确无船承运人这一概念的含义,对其作一比较法的考察十分必要。1、美国法无船承运人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美国的法律及监管环境中。1961年,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在其发布的第4号通令中,首次定义了无船公共承运人。依《1984年航运法》的规定,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不经营用予提供远洋运输服务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其与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托运人。而远洋公共承运人是指经营船舶的公共承运人。该法律于1998年修订,称1998年《航运改革法》,并于1999年5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将无船公共承运人与远洋货运代理人合称远洋运输中介人。根据美国法律,无船承运人是指既不拥有船舶,也不经营船舶,为不特定人提供班轮运输服务者。因此对于真正的货
    2023-06-12
    472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或者谋取一定的利益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他人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 更多>

    #专利侵权
    相关咨询
    • 最近研究的专利授予专利权的有没有问题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0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的相关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民事诉讼适用的若干证据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6
      一、《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二、《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若干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27
      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损害理由)开始起三年为诉讼时效,如果合同一直未履行,从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时间开始计算三年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