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人借款管理办法应该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司私人贷款的贷款人应该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以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的对象以及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以及问责机制。
一、总经理职权范围是哪些
总经理职权范围:
1.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及时、足额地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利润指标。
2.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3.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新上项目。
4.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5.决定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决定总经理助理,制定出详细的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并严格执行,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关联公司经理以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决定派驻下设办事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6.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技术等顾问,并决定报酬。
7.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8.审查批准年度计划内的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9.健全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10.抓好公司的生产、服务工作,配合各分公司搞好生产经营。
11.搞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四个一流”需要的员工队伍。
1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领导一班人”的作用,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14.加强廉正建设,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各种社团工作。
15.积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银监会贷款三查制度的体现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款人应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贷款项目的情况;贷款担保情况;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三)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四)项目融资的贷前调查: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个贷办法》修订后,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二)执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
(三)优化贷款程序。一是贷款流程再造,简化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二是落实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集中向首套购房倾斜的要求,优先发放首套住房贷款。
(四)完善申贷资料。一是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提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估价报告。二是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明确了异地贷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信用征信报告等申贷材料。三是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贷款审查工作需要,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
(五)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一是补充了隐瞒事实申贷以及违约将抵押物出租、抵偿债务等风险情形的防范及处置。二是结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借款人信用审查、惩戒的规定。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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