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是个人也不是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乡村组集体并没有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只是国家的三个代理人,所有权的真正主体是国家。
1.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乡村组集体不能最终处置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也只有部分的处置权。那么,农村土地的最终处置者是谁呢?
国家才具有农村土地的最终处置权。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证明:
一方面,国家规定耕地只能用来从事农业,商品粮基地只能种植粮食;
另一方面,农业用地要转为非农用地,乡村集体这个法律上的所有者没有权利决定。
土地农转非的数量、补偿金额、农转非的时间安排都是国家决定的,而且这些权利都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央政府委托给了省级政府,虽然省级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在土地的处置上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省级政府必须对中央政府负责,在中央政府规定的框架内灵活,不能越轨。所以,最终的处置权完全在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也是代理人,或者说政策的执行者。
2.国家拥有土地收益的分配权
现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有四个层次:
一是国家的工商各税;
二是乡统筹、村提留;
三是以各种名义的收费;
四是农地转让增值的分配。
虽然国家只规定了工商各税的征收标准和方式,但是实际上,乡统筹、村提留和其他各项收费也是由国家最终调控和决定的。乡村集体和各级政府只有落实、执行的义务和责任。
3.国家拥有选择土地使用者和规定土地使用方向的权利
虽然国家并不决定某一块土地归谁承包、谁使用。但是国家从整体上确定了土地归哪些人、或者哪类人所承包和使用。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必须承包给农民,商品粮食基地必须种植粮食,所以乡村组集体这个法律上所有者根本没有权利决定土地使用者,没有权利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向,乡村组集体只是在国家规定实行家庭承包制这个大前提下,对土地进行承包的具体落实者和执行者。
4.国家真正拥有土地的收益
从表面上看,统筹提留为农地的法律所有权主体--乡村集体所拥有、所使用了。其实并非如此,如果我们分析乡统筹和村提留的使用方向就会发现,农地所有权的收益完全归国家所有了。三提五统基本上属于社会公共支出范畴,按理讲,有相当大部分都应由国家支出,但是国家并没有支付一分钱,却由农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来补偿。因为如果统筹提留收益不用来支付,政府必须要用财政支出来解决。所以归-根到底,国家真正拥有农地所有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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