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手,还能退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6 11:02:12 491 人看过

按照常规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购房者是不能选择退房的,但对于特定的状况则可能例外,即:

1.延迟交付房屋超出合同中所规定的期限;

2.开发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件与批文,这可能会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3.开发商未经买方的同意擅自更改了设计方案;

4.若开发商无法使买方取得产权证书;

5.贷款申请遭拒,导致无法完成交易过程;

6.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最初预计的暂测面积之间的差距超过了3%;

7.房屋的质量并不符合国家标准;

8.买方在购买前并没有被告知,但卖方却已将房屋抵押给了其他第三方;

9.如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发现欺诈行为;

以及10.当卖方有意隐瞒所出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真实信息时。

此外,若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其他不可退房的情形,亦应遵守。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购房目的无法达成,也可作为买卖合同解除的理由,例如:

11.房屋的户型和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

以及12.诸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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