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金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省正常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病退男50周岁、女45周岁)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二)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三)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含视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流程有哪些
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并按以下流程办理退休:
①养老保险一科或养老保险二科出具单位不欠费通知
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审批退休
③返回养老保险一科或养老保险二科维护基础信息
④养老保险一科或养老保险二科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⑤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科计发退休养老待遇
⑥计划财务科发放本人存折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如何办理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公证书、身份证到民主街5号2楼,由社保事务所代为办理。
四、企业退休人员不慎将退休证丢失,如何补办
企业退休人员如不慎将《退休证丢失要及时到《西宁晚报或《西海都市报等报社登报声明,并持登报声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五、企业退休人员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金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情况属个人信息,企业退休人员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金证明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复印件来社保局开具养老金证明。
本人不能来社保经办机构,需委托他人开具养老金证明的,要出具委托书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明、退休人员退休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办理。
六、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1、根据《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060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
2、若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部分金额在养老待遇支付中还有余额的退还其余额部分。
七、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费需办理什么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遗属出具该人员的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如无以上证明的需出具社区死亡证明及公安销户证明)复印件及其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领取人提供领取人开户行全称和账号,填报退休人员减少花名册(2份),经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科审批后报局计划财务科支付。
八、企业离休人员去世后遗属无生活来源,可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放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社险字[2006]49号)规定: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补助费及遗属抚恤金标准(2006年4月20日开始执行)为:
1、企业离休干部在2006年4月20日后去世的,丧葬补助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执行,即1200元,不再执行青劳社厅发[2000]06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2、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执行,即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养老金。不再执行青劳人险字[1993]28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1000元的标准。抚恤金计发基数中不包括:交通费、护理费、洗理费、水电补助费、书报费。按规定不享受定额生活补助费的离休人员,抚恤金计发基数中也不包括定额生活补助费。
九、离休干部遗属领取抚恤金要办理那些手续
由管理单位或代管各区老干部局填写《离休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并提供离休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人开户银行账号复印件各2份,报省、市老干部局审批,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
十、无生活来源的企业离休人员遗属享受生活补助需办理什么手续
从企业离休干部死亡的下月起无生活来源的遗属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并办理以下手续:
1、由管理单位或各区老干部局提供其供养遗属所在社区开具的离休遗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2、企业离休遗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管理单位或各区老干部局填写《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及《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花名册并报省、市老干部局审批。
将以上材料送交市社保局退管科,经审核后支付其生活费。
十一、异地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领取
企业离退休人员凭户口迁出本市的户籍证明或夫妻一方在外地购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夫妻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填写《异地安置申请表,由市社保局通过西宁市邮政储汇局发放其养老金。办理了此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离休干部遗属可在国内通兑邮局领取养老金及生活费,异地手续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承担。
十二、为什么要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进行资格认证,是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防止虚报冒领养老金、堵塞基金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进行核查。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对发现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全额追回并追究冒领者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冒领者的法律责任。
十三、异地企业退休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按照《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和(青劳社厅办发[2004]15号)规定: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它即是防止冒领养老金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掌握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将其纳入所居住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1、确定认证时间。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发出认证通知。
3、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持退休证、身份证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寄回管理单位或直接交寄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
4、认证结果处理。若在限定期限内社保经办机构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其养老金。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十四、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青劳社厅函[2001]14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出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出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十五、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方法是,缴费满12个月为一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缴费月数占全年12个月比重折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例如:某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为30年8个月,折算后为30.67年。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方法按国务院《决定规定执行。比如,某职工50周岁退休,对应计发月数为195;55周岁退休,对应计发月数为170;60周岁退休,对应计发月数为139。若45周岁提前退休,对应计发月数为216。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四)调节金月计发标准:2006年统一为150元,以后每年递减15元,直至取消。
十六、2006年至2010年过渡期内企业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2006年至2010年企业退休的人员,按第十五条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后,还要和青劳社厅发[2002]23号文件规定办法(简称老办法)进行对比计算。
首先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然后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计算新、老办法基本养老金的差额。
若新办法比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即在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再加上差额部分。
若新办法比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再加上高出部门的一定比例。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实际计算的标准发放。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时,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6553元/年。
十七、新计发办法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如何计算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当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工资平均工资的比值。即:
当年缴费工资指数=Xi/Ci-1,其中,Xi指当年本人缴费基数,Ci-1指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C0+X2/C1+…Xn/Cn-1)/N
X1X2……Xn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n年当年本人缴费基数;
C0C1……Cn-1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十八、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是否可以继续缴费延长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其自愿延长缴费时间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愿延长缴费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网址:www.qhxn.s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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