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信缺失现实下的民间借贷纠纷特点和问题
1、案件数量激增。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井喷状态。2005年至2006年两年内,石景山区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2件。而2007年一年内,石景山区法院就受理并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80件。从2008年至2009年3月底,石景山区法院受理该类纠纷案件327件,审结274件。案件数量年均增长超过80%。
2、调撤率有升降变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调撤率出现波动。2005年至2006年两年内,石景山区法院调撤该类型案件99件,调撤率69.72%。2007年,石景山区法院调撤该类型案件137件,调撤率76.1%。从2008年至2009年3月底,石景山区法院调撤该类型案件196件,调撤率71.5%。从上述数据中不难发现,从发生经济危机的2008年开始至2009年3月底,由于债务人诚信的缺失(例如不同意调解,不到庭应诉等情形越来越多),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不断降低,导致调撤率又有了近5%的下降。
3、公告判决数及债务自动履行度“一升一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缺席及公告判决占判决案件总数的比例逐年增高,而自动履行债务的执结率逐年下降,当事人履行债务周期较长。2005至2006年两年内,石景山区法院判决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为35件,缺席及公告判决案件数量为11件,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31.43%。2007年,石景山区法院判决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为43件,缺席及公告判决案件数量为30件,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69.77%。而2008年至2009年3月底,石景山区法院判决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为78件,缺席及公告判决案件数量为58件,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74.36%。
4、审理周期延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非传统中止审理因素增加,导致审理周期“无限”延长。2008年前,该类型案件审理周期在六个月内的占到全部该类案件的90%以上。而2008年至今,随着当事人双方所签借据金额越来越大,有一些当事人不以诚信为本,滥用法律掩盖其非法目的,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其最大的“诉讼利益”。例如,管辖异议权利的滥用,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虚假证据被频繁出示的情况一再出现,使得案件审理的周期“无限”延长。
5、借贷标的增加。小金额借贷向大金额借贷转变,大金额借贷案件增幅惊人。2008年以前,石景山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38.59%。2008年至2009年3月底,石景山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占全部该类型案件的45.26%,个案诉讼标的金额同比上升6.67%,其中,立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达到10件,增幅超过400%。
6、结案标的多小于立案标的。立案诉讼标的金额往往比结案的标的金额低,借款人利益易受损。在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时,通常要求欠款人支付本金及利息。而诉讼中,欠款人以拒付利息才能尽快还款为由,要求借款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为了尽快实现自身的债权,借款人往往做出妥协。在石景山区法院审结的此类型案件中,立案诉讼标的金额比结案的标的金额低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3%。
7、财产线索少,申请保全比例高。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现象日益严重,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较少,而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提高,保全方式多样化。2007年以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数量每年均不超过10%,且保全方式均为冻结银行存款。2007年至今,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已经高达30%,且申请保全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冻结银行存款到冻结房屋、车辆过户手续,冻结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有价证券多种方式。
二、解决路径
针对以上由于诚信缺失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的种种特点和问题,石景山区法院积极研究相应对策:
1、探索适应形式发展需要的新审判模式。针对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调解撤诉率高的特点,石景山区法院采用“1+2+1”审判模式。即指派速裁法庭一名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带领两名年富力强的法官助理及一名书记员,通过运用速裁调解及类型化调解机制,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快速高效的审理。据统计,2008年至2009年3月底,石景山区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27件,其中审结274件,而速裁法庭受理279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85.32%,其中审结248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88.89%。而速裁法庭审结的248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调解撤诉案件共179件,占其审结案件的72.18%。
2、主动查询债务人相关信息,严格、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针对个案诉讼标的金额显著增加,大额借贷案件增幅速度极快,立案诉讼标的比结案标的金额低,借款人利益易受损的特点,石景…区法院通过询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及查询欠款人的户籍登记信息,掌握欠款人的联系方式,以便于诉讼中快速送达,及时开庭审理。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及查询工商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欠款人的财产线索。告知未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借款人诉讼保全的重要性,由其自己权衡诉讼的利弊,以便于提高诉讼中的调解和执行效率。
3、主动释明法律。针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较少的特点。石景山区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告知借款人正确看待诉讼风险。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时依法的处理,有效降低诉讼风险,提高案件裁判后可执行性,做到让每一个当事人打一个公正、便捷、高效、明白的官司。
4、延伸审判职能,加强道德教育。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非传统中止审理因素增加,缺席及公告判决比例逐年增高,而自动履行债务的执结率逐年下降,当事人履行债务周期较长的特点,石景山区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对当事人的传统道德教育。在庭审中,石景山区法院大力进行诚信理念的宣传和教育,促使债务人认识到纠纷的严重性,尽快树立正确的借贷间的诚信观念,以利于社会对诚信的认同和失信行为的道德谴责,彻底消除诚信缺失导致的上述各种弊端的存在空间。
5、学习研讨、宣传以规范民间借贷。针对当事人借据过为简单且易产生歧义的特点,石景山区法院通过内部调研及案例分析,对外必要的法制宣传、直播庭审现场等各种方式向人们宣传订立完备借款协议的重要性,这为民间借贷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法律保障。
6、有效甄别虚假诉讼。针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弄虚作假现象,去伪存真、有效甄别是石景山区法院今后审理的一个重点。石景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将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联的案件进行必要的专人审理,并与执行庭联系,查询相关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的信息,从中进行案件信息的有效甄别,尽力避免虚假诉讼,虚构债务情况的出现。
三、结语
诚信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重要的。我国目前尚无诚信立法不能不说也是一大遗憾。制订诚信法律,对诚信缺失行为进行有效惩罚,从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是现实生活中十分必要的。同时,立法者还应对诚信法律的适用密切关注,不能简单认为法律就可以完全解决借贷关系中各种问题。预防胜于补救,在这里要特别指出,借贷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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