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有望落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03:48 167 人看过

核心提示

日前,最高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法释四》),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方便广大读者参与讨论和提出意见,现结合相关背景对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

竞业限制:职工已履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释四》用四个条文,对竞业限制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成为本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之一。

竞业限制的约束力和对守约者的保护。《法释四》规定,只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具有一定独立性,对违法者具有约束力。《法释四》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同意履行的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的履行和解除规则。《法释四》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除劳动者同意继续履行的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因其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确已公开,要求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内容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口头变更:实际履行且一年内未有异议的予以追认

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以书面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比《劳动法》更严格和更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释四》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劳动者自履行之日起满一年未提出异议的,该变更行为有效。

职工单方解约:提前三日提出且理由只能一次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这一权利如何行使,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还有,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或依据第三十七条单方无理由解约后,又以单位存在过错,要求按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索赔的,如何处理,各地法院各不相同。

《法释四》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履行上款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招工费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劳动者以其他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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