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重建标准: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翻建、改建房屋必须为原址建设,且以自用为目的。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它公共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并自行协调邻里间建房相互影响的矛盾。
(五)沿街翻建、改建的房屋,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控制立面,自行协调建设关系,不得侵街占道。
(六)农村村民翻建、改建住房的地基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1米,平房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4米。
(七)农村村民因家庭人口增加具备分户建房条件,需建设二层住房的,地基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1米,房屋总高度不得超出地面7米。
(八)农村村民翻建、改建住房的不得建设三层(含)以上建筑物,三层(含)以上建筑属于违法建设。
农村宅基地重建咨询
网友提问:
最近打算翻新住房想了解一下农村宅基地旧房重建要经哪个部门?
律师回答:
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首先带着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这个鉴定时间较长,具体需携带资料请咨询以上两个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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