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凡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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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商民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杰,男,1999年9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国友,男,1968年7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曹艳丽,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凡,男,2001年7月2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金冬,男,1979年9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航(又名李萧杭),男,l998年5月11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国瑞,男,1961年7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红梅,女,1961年9月14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法亮,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
上诉人李凤杰因与被上诉人李义凡、李中航、赵法亮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义凡于2008年1月9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李凤杰不服判决,于2008年10月3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新予
审判员程功才
代理审判员王晓辉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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