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东华,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2008年5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东华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东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7年3、4月份,被告人吴东华结识了黄××,吴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军区军务处副处长,虚构有能力以1万元的费用办理士兵转调。同年4月3日,黄××在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将曹宜金为其侄子曹麟虎办理士兵转调的1万元现金交给吴东华。
2、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吴东华虚构其河南省军区的一个同事因调往外地欲便宜出售住房的事实,骗取了黄××的信任。同年11月1日,黄××在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停车场,将朋友赵金红委托的4万元购房订金交给了吴东华。
3、2007年11月初,被告人吴东华虚构其掌握参军入伍指标的事实,骗取了黄××的信任。同年11月6日和11月18日,黄××将赵金红委托办理参军入伍的共计3.8万元交给了吴东华。
4、2007年12月初,被告人吴东华虚构其有能力办理高速交警入警的事实,骗取了黄××的信任。同年12月份,黄××在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分两次将朋友贺可臣委托办理高速交警入警的共计9万元现金交给了吴东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黄××证明,其认识吴东华后,吴自称是河南省军区军务处副处长,且给其看了军官证,其信以为真。后吴东华声称有能力办理士兵转调、同事要调往外地欲低价出售住房、能办理参军入伍和高速交警入警,骗取其信任,通过其介绍,先后骗取其朋友曹宜金、赵金红、贺可臣等现金共计195000元,吴并向其借款20000元。该事实,有被害人曹宜金、赵金红、贺可臣的陈述相印证。
(2)被告人吴东华归案后,经证人黄××,被害人曹宜金及其侄子曹麟虎分别辨认混合照片,均确认吴东华即是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军区军务处副处长而实施诈骗之人。有辨认笔录在卷证明。
(3)证人濮××(河南陆军预备役高炮师军务科参谋)证明,吴东华曾于2007年底的一天,私自安排曹麟虎到其所在的高炮师战士宿舍住宿。几天后,听曹麟虎的家属反映,吴东华自称是省军区军务处副处长,正为曹麟虎办理从洛阳部队转调高炮师的事,并收了他们1万元。
(4)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证明,吴东华自1994年12月从部队转业至其学校工作,先后从事汽车专业教学、校班车司机工作。2007年4月擅自离岗,至今(2008年3月)未来学校工作。
(5)河南省军区政治部证明,该军区司令部军务处无吴东华此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东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吴东华诈骗金额215000元中,为曹琦办理参军入伍收取17000元的指控,因仅有黄××的证言,尚不足以认定;黄××交给吴东华的20000元因系借款性质,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东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78000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吴东华上诉称,其从未对外谎称过自己是河南省军区军务处的副处长。其做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曾向黄××借过钱,但该款与一审认定被害人的款项无关,其并未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东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
关于吴东华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吴东华虚构自己河南省军区军务处副处长身份的事实,有黄××的证言和被害人曹宜金、赵金红、贺可臣等的陈述证明,且在吴东华归案后,经黄××、曹宜金及曹麟虎分别辨认,均确认吴东华即是冒充军区干部行骗之人。吴东华虚构其有能力办理士兵转调、参军入伍、高速交警入警、低价出售住房等事实,骗取了黄××的信任,通过黄××骗取曹宜金等人钱款的事实,有曹宜金等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黄××、濮××的证言等证据证明。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吴东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东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董正方
-
吴建斌、许建忠诈骗案
391人看过
-
姬宪卡、吴善东盗窃一案
113人看过
-
胡升平、吴国生诈骗、脱逃案
382人看过
-
吴某特大涉外合同诈骗案
408人看过
-
廖航珍、李吉华诈骗案
437人看过
-
韦德、吴泽明、梁崇文、周双诈骗案
306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吴忠出资诈骗案的收费标准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25计时收费:200-3000元/小时。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
-
枣庄东华保险诈骗案的律师费用怎样?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151.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受害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因为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是起到惩戒的作用,也就是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对于是否弥补损失不作要求,所以我们受害者委托了律师以后可以对损失的部分争取法院再给出一个处理的意见。 2.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 3.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4.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
-
金华吴英案件审判结果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2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03年8月,被告人吴英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吴英开始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某、俞某、唐某等人高息集资,于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着又以同样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间,先后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
-
吴忠诈骗罪客体要件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0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
广东诈骗案件立案条件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09【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