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6:40:32 164 人看过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文号:浙价费〔2008〕295号

发布日期:2008-9-19

执行日期:2008-9-19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明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甬价费(2008)102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规定:“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时间按省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规定,对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的,不得再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企业转制过程中,如果已明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对该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不得再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7日 18: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浙江省城市配套费征收规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二、浙江省城市配套费征收规定《关于要求提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3〕268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同意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余杭、萧山)的建设项目按住宅150元/平方米、非住宅2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2、本批复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2023-05-30
    108人看过
  •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文号:浙民办〔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5-21执行日期:2008-5-21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厅业务工作会议和培训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效能,根据《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浙委办(2008)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原则和要求(一)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加强对会议、培训的计划和统筹。各局处室提请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培训,原则上一年度不超过一次会议、一次培训。要尽量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尽可能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降低会议成本。(二)坚持从严、节俭原则,加强会议和培训经费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有关规定禁止的风景
    2023-06-07
    104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规定》的通知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1991年4月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有关规定》(浙交[1991]104号、[1991]财工97号)以来,对加强征费管理、堵漏增收起到积极的作用,三年来养路费平均以10%以上的所递增速度上升。鉴于“暂定三年”时限已到,某些内容也需完善充实,为此,我们对《规定》作了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1991年印发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规定一、我省养路费由省交通厅统收统支,按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市(地)、县(市)稽征处、所应将全部养路费收入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路费上解专户,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全额上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截留、挪用、借用养路费或将养路费存入别的帐户。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明确有一位领导分管,经常关心支持和督促检
    2023-06-08
    333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人民解放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职责分工(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随军随队前已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出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再就业并参加当地养老、医疗保险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接收其社会保险关系,并做好个人账户续记工作。(二)军队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三)军队后勤机关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
    2023-06-09
    383人看过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房屋拆迁办公室: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在调研论证基础上,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并经2002年4月29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建设厅2002年5月21日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进行自行拆迁或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单位。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域的房屋拆迁单位
    2023-06-10
    385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号:浙财建字〔2008〕205号发布日期:2008-10-20执行日期:2008-10-20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推进浙江生态省建设,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2008年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2008年10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逾期不再受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二○○八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99号)、《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
    2023-04-24
    416人看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文号:苏价费[2008]141号连云港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收费政策的请示》(连价费字[2007]25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对职业院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是否收费的政策问题。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价费函[2005]136号)文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省内职业院校所设专业的教育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学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只能对其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操作技能考核费,不得收取理论考核鉴定费。其上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即鉴定主管机构,以下统称鉴定中心)的部分,只
    2023-06-06
    492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发布文号:浙价服[2006]9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与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与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式与价格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有线数字电视的重大意义发展有线数字电视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是实现家庭信息化、城市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的需要,也是科技进步的必然。各地要从服务百姓、服务信息社会、巩固宣传阵地的工作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积极争取把有线数字电视
    2023-06-07
    222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劳社工伤〔2008〕87号发布日期:2008-7-26执行日期:2008-10-1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建立我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统筹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工伤
    2023-04-23
    378人看过
  •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杭劳社就[2008]184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帮助地震灾区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保障地震灾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灾区重建家园,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浙劳社就[2008]59号)精神,现就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精神,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把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二、摸清有关情况。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力量,尽快摸清本地区来自灾区务工人员的人数、结构和分布情况。走访重点企业,了解招用灾区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开展
    2023-04-22
    376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浙价检[2008]18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电信、邮政企业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电信邮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049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一、检查的组织方式本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市电信、移动分公司由省物价局直接检查,联通、网通、铁通分公司由各市直接检查,各县(市、区)做好配合工作;邮政资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专项检查从2008年6月1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检查分两个阶段:6月1日至7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7月20日至8月2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个别地方及情况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检查处理时间。重点检查阶段省物价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督查。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检查的范
    2023-06-07
    384人看过
  •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如附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征用没有发生征地费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按照当地同类土地所需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其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按0.5%收取。二、城镇居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征地管理费按附件单包方式征地标准收取。三、属减免征地管理费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国土〔籍〕字第93号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凡与本通知规定标准不一致的,一律自行废止。附件: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6-10
    54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浙价检[2005]26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商业零售经营者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商品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浙江省物价局2005年10月9日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零售经营者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本规定实施明码标价。关联法规: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促销是指经营
    2023-06-07
    415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五月一日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一项政府基金,是我市市政重点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了防止政府基金的流失,确保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城市建设和配套费征收的统一部署,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保证今年重点工程的资金到位,现就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绿卡”工程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技改工程,按文件予以减免,但对列入“绿卡"的项目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2001]58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2.列入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市棚户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每个具体项目进行算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2023-04-22
    42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关于挪用公款的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
    • 关于浙江省社会保险的申请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9
      两种可能:1、社保登记号错误2、数字证书需要从新绑定一下。由于你前一天开通过,估计就是网络的问题,小等两天吧。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4-25
      1、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和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各项供热设施的建设,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2、其中,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有的地方是单独缴纳给供热企业或燃气企
    • 什么是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08-2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减免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4-25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我国实行减免配套费的项目有8类:(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四)工业厂房项目;(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七)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托幼园所项目;(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是400元/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