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产权纠纷产生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11:51:43 209 人看过

1、原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办理继承及析产手续的房屋,在拆迁开始时继承人要求继承和析产的;

2、联合建设的房屋,虽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但联合建设的当事人未能就联合建设的房屋的产权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双方当事人仍然有争议的;

3、一方当事人虽然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他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产权主张(这种产权主张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明确提出产权的诉讼请求);

4、已经建成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当事人各方主张房屋产权的;

5、因房屋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若干问题,造成产权发生争议的;

6、因历史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导致的产权争议;

7、其他产权争议的情形。

一、产权争议纠纷如何处理

公民间因产权登记引起的产权纠纷双方或多方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收益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共同登记过户后,应由出资人共同所有。各自主张产权为个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证据的,予以支持。

但一方在产权过户时主动放弃登记,又无其他约定,在他方已登记过户后才反悔而主张产权的,应认定产权归登记过户方所有,并由登记方退回登记一方的房款;如一方在登记时未明确表示放弃登记,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记方既未退款又长期无异议的,发生纠纷后,可实事求是地认定产权归出资双方共有,并应将产权证更改过来。

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后,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双方又长期共同管理使用该房屋的,可视为出资方赠与他方,产权归双方共有,出资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出资方因某种原因将产权一并登记归他方姓名,但既无赠与他方的表示,又长期不让他方知道,经一段时间,他方知道并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出资人侵犯他人姓名的行为应给与他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兄弟姐妹间的产权纠纷父母的遗留房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个名义领取了产权证,其他兄弟姐妹虽无异议,但一直在此房屋内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记一方主张为已独有而发生纠纷的,应认定登记人是作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记产权,产权应归兄弟姐妹共有。

家庭成员中一人经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员如少量物料、钱财或劳动投入,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属亲属之间帮助,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后,可由产权人予以适当补偿。在农村,父母明确为子女结婚所盖的房屋,其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结婚后实际使用的,可视人父母赠与子女的婚前财产。

二手房买卖的时候,买房应该注意房主的产权归属,在签定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明晰产权。现在有很多二手房交易中,有过很多因为产权不明晰而引出的纠纷,在后期的法律调解中也因为当初的责任不明而遇到很多麻烦。所以买房在签定合同之前要房主出示房产证的土地证,有必要的话还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原始证明。

房地产是大额商品,在买卖中要特别注意产权和各种证件完整真实。可以避免以后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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