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二、工作范围
全部生产领域
三、工作程序
(一)计划编制
l、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按目录制订并上报市级局批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
2、按监督检查计划,办理部门协调、落实本市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抽查;
3、由办理部门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给有关的质检机构执行。
(二)抽样与检验
1、抽样人员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受检企业不得拒绝抽样。抽样后,样品应现场封样,并做好封样标志。由抽样人员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经受检单位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对易损、易燃、易爆或因运输等原因不宜当场带走,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受检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完好送达质检机构指定的地点。
2、有关质检机构对监督检验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方法和期限进行,检验结束后,应当在向办理部门报送监督检验结果的同时,向受检者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单》。
3、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向办理部门报送监督检验汇总材料。
(三)监督检查结果
1、受检企业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办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逾期视为无异议。
办理部门在接到受检企业复检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是否同意复检,并对给予复检的指定复检检验机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报告,是本省终局检验报告。
2、受检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四)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
1、办理部门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情况和发出通报,并以产品质量通报会、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等方式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2、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三个月)认真查找产生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验证整改的效果,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3、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应提出复查申请报告报办理部门。符合整改要求的,由办理部门下达《产品质量监督复查通知书》;
4、质检机构收到办理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复查通知书》后,按本程序第(二)条第l点的要求和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工作期限对复查产品检验,检验完毕后按本程序第(二)条第2、3点的规定向企业发送《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并报办理部门;
5、对复查仍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一般为三个月)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办理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对超过整改期限不提出复查申请又未要求延长整改期的生产企业,办理部门实施强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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