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0:04:47 428 人看过

试用买卖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该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自买受人认可时生效。

一、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享有认可权,须注意以下几点:

1、认可是权力,而非义务。买受人拒绝认可,无需任何理由。

2、认可权是形成权。即使在试用期间,出卖人变卦了,不再愿意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只要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仍生效。

3、须在试用期内认可。试用期的长度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又不能按照漏洞填补规则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4、买受人的认可无溯及力,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而非溯及自成立时生效。

二、试用合同中买受人认可的方式。

认可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三种方式认可:

1、明示认可。即买受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表示认可。2、推定认可。即买受人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予以认可如在试用期间内支付部分价款。3、默认行为。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三、买受人拒绝认可的效果。

买受人拒绝认可的,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但无须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四、下列买卖不属于试用买卖: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使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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