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一、抽逃出资罪在哪些情况下会构成
满足以下构成要件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1)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3)对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4)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2)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问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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