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是如何划分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7 11:12:24 267 人看过

(一)弹劾式弹劾式诉讼的独特之处在于:

1."不告不理"。

此类诉讼过程中,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能动性,也就是说,诉讼能否提交,全凭受害人自行决定。

2.对于诉讼的处理,法官扮演起消极仲裁者的角色,他们仅承担审判职责,并不执行控诉功能。

3.当涉及到神明裁判的问题时,这类诉讼往往会采取决斗等手段,然后依据所谓的神示结果来做出裁决。

4.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及权利,可以进行公开且理性的质证与辩论。

5.在弹劾式诉讼的框架内,大多数审判均属公开性质,其举行方式以口头辩论为主导。

(二)纠问式纠问式诉讼特点如下:

1.国家官员有权主动对犯罪行为展开调查。

2.无论原告抑或被告,实际上并未占据现代法理学中所定义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3.起诉职责与审判职责未作区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以及侦查权于一体。

4.虽然阶段性地伴随有野蛮的刑讯、拷问现象。

5.这种诉讼形式通常是秘密运作的。

(三)混合式混合式诉讼既具备弹劾式诉讼的诸多特征,也表现出部分纠问式诉讼的特性。

在此种诉讼模式之下,刑事诉讼被划分为庭审前的侦查和追诉阶段以及庭审阶段。

这两大环节各自独立,且具备鲜明的特点。

在庭审环节中,弹劾式诉讼的特色得以较为充分地展现出来。

在混合式诉讼体系中,审判权限与控诉权限分开行使。

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享受平权待遇,均可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其中。

此外,混合式诉讼的庭审理方式多以言词辩论与直接调查为主,且庭审过程通常具有公开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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