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化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现城镇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的转变,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并且符合本单位分房条件的在职职工和现有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凡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未按房改售房政策购房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房,但所购住房面积低于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所差面积的比例计算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面积控制标准或者已享受过其他住房安置及住房补偿的,不给予住房资金补偿。
第四条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方法:
每个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1998年工资总额×30%×工龄×[(面积控制标准-房改购房面积)÷面积控制标准]
公式中的“1998年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口径计算:“工龄”按国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职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截止1998年12月31日,已离退休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截止离退休之日:“面积控制标准”按1998年12月31日职工的职级和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计算:“房改购房面积”按房改售房的自用部位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条享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人员,应按规定填写住房资金补偿情况表,由所在单位负责计算。
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情况表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房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从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本单位原建房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七条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控制面积标准实施住房资金补偿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可降低控制面积标准,在原来房改购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5平方米。
第八条单位应一次性将住房资金补偿发给职工,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可采取一次性算账分年度补偿的办法,但补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各县级市城镇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国家、省单批房改方案的单位按单批方案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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