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上的中国特色性
从刑法修订的背景方面分析,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的时候,并未出现大量的黑社会犯罪,“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而我国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是由于当时我国尚无与黑社会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因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上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别出心裁地创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对处于雏形的黑社会犯罪的中国式表述。就如中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张新枫于2002年3月18日在香港举行的国际警察首脑会议上发言时指出:“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迅速滋生和发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中国内地的有组织犯罪的最高组织形式,不同于国际公认的‘黑社会组织’,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集团,它是描述中国内地有组织犯罪形式的特定概念”。
我国《刑法》之所以不直接称为黑社会组织,主要基于立法机关的以下认识:当前我国还没有像意大利黑手党、香港三合会那样大规模的黑社会组织,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已经出现并日趋严重,一些犯罪组织已基本具备意大利黑手党、香港三合会等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典型的组织特点和犯罪手法。虽然我国刑法第294条第2款同时又提出了“黑社会组织”的概念,造成了我国刑法典中同时出现了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两种概念并存的现象,但相对黑社会组织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的提出,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创举,带有明显的折衷色彩.尽管今后中国大陆出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之间的融合是一种必然和趋势,而且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与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无性质上的区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迟或早必将实现黑社会组织概念的统一以便适应反黑斗争的客观要求。但从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相对较低这一现实来看,保留“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仍具有积极意义的。而如果一味地强调“概念的统一化”或“与国际接轨”,以境外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作为标尺来衡量我国整体上尚处于初期形态的黑社会组织,是违背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定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这种刑事政策的。
(二)发展上的循序渐进性
世界上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要经历一个过程。过程是事物发展在时间上的持续和空间上的延伸,表明事物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恩格斯说:“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一个过程的集合体。”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而人们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识、理解并上升到一个立法遏制和司法适用的标准本身也是一个不断渐进的过程。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规模来考察,组织规模是一个发展的、渐进的阶段和过程,不同和阶段和过程又有不同的特点,并不断地沿着自身的轨迹发展变化着。“从犯罪的组织程度来看,有组织犯罪发源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期阶段为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成熟阶段则为典型的黑社会”。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形态来考察,其发展从萌芽形态、不成熟形态到成熟形态,即从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到黑社会组织,呈立体网络系统,随着犯罪组织化程度的不断增强,犯罪组织规模日益庞大,社会危害性加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循序渐进的特点,要求我们在认识和理解时要遵循其发展渐进的规律,在立法、司法中不断作出相应变化和调整,以变制变,并最大限度地引导和防止其向恶性发展。“现行刑法重视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充分关注中国境内外的各种犯罪现象及其变化,敏锐地通过补充立法、修正法案以及立法解释等多种立法方法,及时而准确地把握和反映犯罪变化的一般规律,形成敏捷的立法反映体制,从而为打击特定的犯罪,控制犯罪的恶性循环性蔓延发挥着良好的作用”。
(三)本质上的非法控制性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理论界存在诸多观点,主要有非法控制说、反社会犯罪组织说、有组织暴力说、严密组织结构说、经济目的说、多本质说等观点。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非法控制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反合法秩序特性较为明显,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从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当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了某一势力范围以后,就会形成它的非法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实现其经济、政治目的,必然要在一定的势力范围内实施非法控制。《刑法》第294条与两个解释中都提到了“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这其实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其他犯罪组织的个本质特征,即有一定的势力范围。这种势力范围可以是一定的行政区域或自然区域,也可以是某个行业范围。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实施犯罪。
因此,具有实施犯罪与控制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可以说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特征。这些势力范围不仅存在,而且还是公开的,这样才能让其他犯罪组织以及范围之内的群众知道,从而对他们形成威慑和排斥,以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谋取利益时更加便利。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施控制的,一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形成,包括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内进行非法的人身控制,对外进行非法的经济控制,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形成。非法控制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还需要综合分析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的非法控制和影响是有限度的,它并不能控制区域或者行业内的所有方面,通常还没有达到使该区域的正常社会完全受制的程度,只要该组织在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群众受到欺诈、残害,并认识到或者感觉到该组织的非法控制和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受到该组织的严重破坏,就可以认为这一组织对于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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