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2:20:08 329 人看过

1、合同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都源自建设施工合同

其设立和履行的目的是为了建设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同时,劳务分包又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的产物,其权利义务受自身合同约定的规制和约束,不能把建设施工合同的条款简单地适用到劳务分包之中。

2、劳务分包内容是工程中的施工劳务

这种劳务合同关系发生在施工承包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企业而非个人。因此,它不同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区别于一般的劳务关系。

3、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劳务分包的内容是施工劳务而非具体工程项目,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也不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劳务分包计价依据是劳务,包括劳务所耗费的人工费用及相应的管理费用,劳务承包企业除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之外,一般不承担材料、机具的提供以及技术管理工作。

工程劳务分包的风险怎么规避

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禁止肢解发包。

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

5、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6、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他人施工。禁止的范围从主体结构的禁止,演化成主要工作量、再演化成群组工程中的过半数。

7、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开始的案例二劳务公司再与罗某个人签订《分包协议》不可能是真正的合法的分包协议

8、禁止再分包和转包。

9、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其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例外)。

10、注意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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