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一、控告对方虚假诉讼要什么证据
控告对方虚假诉讼需要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它是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
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仲裁案件争议的焦点,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都不能靠主观臆断,而只能经过调查研究,从客观实际来推断;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和必然的联系。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会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即使这些证据都是事实,各个证据与案件的联系程度也有不同,有的可能与争议的性质和内容无关。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内在和必然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些与案件无内在和必然联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二、债务纠纷中只凭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只凭借条一般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为只有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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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应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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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是否需要偿还借的款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101、需要。 2、如果借款人还有配偶在世,可以直接起诉配偶偿还。 3、因为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另一方应当偿还。这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4、也可以选择起诉所有的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偿还借款。 5、但要提供证据证明继承人继承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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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写的借款是借款的话,是否还需要还款?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9所以,提醒大家,其实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反之可写成“今未还欠款10万元”即可。除此之外,连法官都难以判断,最终往往以债主败诉而告终,可以写成“今归还欠款10万元”。因此,建议大家,借条书写过程中,在将借款交给债务人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保留转账凭证、规范,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此外,债主们还需注意借条中债务人的署名及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身份证保持一致,借条书写用词一定要严谨借钱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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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借款是否需要法人个人来还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09如果是个人借款,当然是法人代表个人来还,不能由企业来还。 1、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财产及债务不能混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公司的借款,当然是公司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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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受损还能否起诉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06借条受损依然有效,可以出示借条的复印件,但是举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