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的借款人的什么行为是违约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1:40:10 426 人看过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银团贷款及其账务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Gro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会计科目中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编号1324

本科目核算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参与行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发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发放贷款时,按其承担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期末,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利息时,牵头行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对银团贷款利息中属于参与行享有的部分,牵头行应在表外进行登记。参与行应按其在银团贷款利息中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牵头行实际收到银团贷款利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其享有的份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利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同业存款”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利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三)期末,应对银团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银团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到期收回本息时,牵头行或参与行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参与行的贷款本息由牵头行代收的,牵头行应于收到属于参与行的贷款本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牵头行将贷款本息划给参与行时,牵头行按划转的本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参与行按收到的本息,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作为牵头行或参与行发放的贷款余额。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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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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