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5 15: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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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任何金钱债权的执行过程中,买受方有权对那些已被明确预订并置于被执行人名义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以及申诉。如果该行动符合以下所列举出的各项条件,且其权益真实存在且足够强大以阻止或排除该次执行,那么人民法院理应果断地给予支持:首先,在公众认可及由人民法院主导的查封仪式正式启动之前,已经签署了完全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其次,在同一时间段内,买受方已经依法实际控制了这些不动产;第三,买受方已经全额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或者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同时,还按照公众法院的规定交付并执行了剩余的价款;最后,值得进一步强调的是,不动产未能成功完成过户登记并非由于买受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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