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1:40:34 347 人看过

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使用的费用,照顾孩子的一方可以放弃,也就是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权利。支付是另一方的义务。

探视权是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权利,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剥夺,否则诉讼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一般是败诉。也就是为了孩子的成长,必须给探视权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离婚如何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包括电话交谈、寄送照片、度假旅行或对直接抚养一方询问子女近况等情形。

由此可看出,探视权是与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如要履行法定的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承担抚养费以外,探视子女就成为基本的必经途径。探视权的义务主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

为了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合理探视权的实现,必须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合理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或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判协助探望。探视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怎么办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因此,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的,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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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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