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是否属于土地确权
土地承包确实属于土地确权的一部分。
1.无论是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土地,还是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地,都需要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应就土地流转意向达成一致,对土地流出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并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流入农户,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对于土地互换有争议的,应在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这些规定都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确权登记流转方式
对于土地承包地的确权登记,根据承包方对承包关系的异议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
1.如果承包方对承包关系无异议,应以代签的承包合同为依据,查实承包农户土地承包关系信息,并依据查实后的土地承包信息,补签土地承包合同,补发承包经营权证书,补充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备案手续。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到法律保护,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缺乏有效法律证据而受到损害。
2.如果承包方对承包关系有异议,应提交村民会议审议,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自决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关系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这种方式体现了民主决策和村民自治的原则,确保了土地承包关系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三、异议处理与确权登记
在处理土地承包确权登记中的异议时,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和因素。
1.对于承包方提出的异议,应认真听取其诉求和理由,并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如果异议确实存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如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等。
2.对于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寻求更高层次的协调和解决。
总的来说,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配合。
通过明确确权登记流转方式、处理异议与确权登记等措施,可以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有序流转,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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