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
2、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单位,在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中,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当理解为有条件的提起;
首先为必须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犯罪侵害而发生了损失;其次是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问题
关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84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核心是围绕被害人这一特定的当事人而展开的,而对于被害人,笔者认为应限定为:因犯罪行为直接被害的人。这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被害人死亡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存在局限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依据系基于亲权受损。但在同样基于亲权的法定继承民事关系中,却将近亲属范围界定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举一例说明,如果被害人李某自幼与其祖父相依为命,没有《刑事诉讼法》第82条所规定的任何近亲属,那么,在被害人李某死亡的情况下,其祖父作为民法上唯一的近亲属却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生活将何以依靠?这显然不利于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更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克扣。[8]
(二)向被害人先行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以及赔偿费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学者认为,在被害人没有近亲属或者其他更亲近的人、亦或其亲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及时抢救、治疗受害人或者处理受害人尸体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9]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对此种情形应分情况处理:(1)如果经得被告人的同意,则被告人与该公民、法人或组织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此时该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如果未经得被告人同意,则该公民、法人或组织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公民、法人或组织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意义上的被害人,这些费用的支付,不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给他们造成的物质损失,但告知其可以依据民法学理论的无因管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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