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赋予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手段
举证难问题是专利维权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与有形财产不同,专利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专利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专利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模具、生产设备等证据通常由侵权人掌握,专利权人仅凭自身力量往往难以取得相关证据,专利侵权案件大多面临举证难问题。
草案建议借鉴《商标法》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针对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难以提供确定赔偿额证据的问题,草案建议增加有关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
草案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2、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
针对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草案增设了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具有惩罚、补偿等功能。
当前,专利侵权赔偿实行填平原则,即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是用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专利权保护比有形财产的保护成本更高、难度更大,仅仅适用填平原则并不足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和维权成本,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较为普遍。
为解决此问题,草案建议增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的相关规定。
此外,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草案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规定。
3、外观设计保护期延至15年
草案还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近年来,设计创新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当前,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大幅提升,已居世界首位,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但相比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的保护期限仍然偏短。
同时,随着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在境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明显增加。例如2008年至2012年,欧共体商标与外观设计局每年受理的来自我国的外观设计数量均超过千项。
为使我国企业在境外简便、快速、经济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便于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有必要加入便利创新主体同时在多个国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要求缔约方至少给予外观设计15年的保护期限。
为加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适应我国未来加入海牙协定的需要,草案建议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
4、对黑代理设定行政处罚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明确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制止黑代理行为,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
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大量黑代理现象。所谓黑代理,是指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由于未经审批,黑代理不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资质,代理服务质量不能保障,危害委托人利益,也对依法取得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形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声誉,扰乱了正常的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而目前相关的专利法律法规中未设定对于黑代理的监管制度,导致对该类违法行为的管理缺少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都规定了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需获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对黑代理设定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从国外立法看,在设立了专利代理制度的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南非等国家,以及欧盟等地区,无一例外地在法律上对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韩国甚至给予五年的监禁。
由于专利代理服务关系到委托人的利益,影响着公众利益和社会正常秩序,应当在专利法中明确对黑代理行为进行规制。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充分借鉴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增加有关规制黑代理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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