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六大焦点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20:51:08 349 人看过

焦点一:谁有资格开展募捐?

谁有资格募捐,是每次大灾大难来临时人们广泛争论的话题。目前,我国除试点地区,只有少数慈善组织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的权力,其余组织只能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捐。而实际上,不具备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或媒体面向社会发起募捐的案例屡见不鲜。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从原先登记时的身份识别,变为运行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获得公募资格,这意味着慈善资源将通过良性竞争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更多慈善组织公平参与,捐赠者就有多元选择,就会形成“良币驱逐劣币”效应。

“公募权只掌握在少数组织手里,相当于一种近乎垄断的权力。其他组织想公募就要到他们下面去挂靠基金、交管理费,很不公平。”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副秘书长杨团表示,草案对公募权基本放开可说是顺应时代的明智之举。

焦点二:个人可以在网上发起募捐吗?

现实中,有不少个人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一般都是在比较困难的时候,例如亲友罹患疾病或者家庭遭受灾害,也会有许多好心人解囊相助。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金锦萍认为,根据现有草案,个人在网络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不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问题所在,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这会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

金锦萍介绍,目前已经出现了由于个人网络募捐而导致的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纠纷案例。但是,她同时表示,还是要对个人在网络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网络募捐加以区别,每一个人当然应该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焦点三:微博微信募捐是否合法?

“互联网+”慈善近年来迅猛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如在2014年8月,从美国传入的“冰桶挑战”通过微博、微信快速传播,短短一周累计阅读人数达45亿,筹款达800多万元。

互联网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监管困难。对此草案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

壹基金秘书长李劲认为,实际上公募和非公募的界定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从技术角度看,微博和微信不同,微信朋友圈面向的是特定人群,微博则是开放式的,因此,微博募捐是公开募捐,微信则是非公开。”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建议,当前全球“互联网+”慈善都仍处在发展早期,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慈善法在立法时应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不宜规定过细,否则很可能面对法律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困境。

焦点四:网络募捐“分级制”是否合理?

对于互联网募捐,草案中还有一款规定,引起专家和慈善从业者的热议:

“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对此,广州市慈善会秘书长汪中芳认为,以注册地的行政级别来限定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募捐,是一种带有明显“计划”思维的做法。他告诉记者,当前大量的市级、区级慈善会都已经在自己的网站上有了募捐功能,如果慈善法这条获得通过,会有大量的组织受到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认为,鼓励社区和基层慈善是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当前应该让慈善资源能够沉下去,贴近基层、服务社区,这样规定会加剧慈善资源上下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

但金锦萍也表示,对于当前众多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地位,它们的义务和责任,目前在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这也是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焦点五:骗捐诈捐如何预防?

今年9月,安徽利辛县一女子被狗咬成重伤,其男友编造她“为救人被狗咬”的谎言,经多家媒体报道,在网上募捐到了80多万元。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骗捐、诈捐等“以慈善之名行欺诈之实”行为的高度关注。

草案中,除明确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规定广电媒体、网络及电信运营商对利用其平台进行募捐的相关事项有验证义务。

李劲认为,公众的善心需要鼓励,如果有人利用制度漏洞进行欺诈,对我国公益文化和慈善文化的形成将是很大打击。

对于个别网络骗捐现象,他表示,如果触犯法律自然由法律来解决,但是政府很难对所有个案进行预防。“政府所要做的是,建立一个好的制度,让这种行为很难出现。”

焦点六:慈善组织信息要完全公开?

近年来,公众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公众认为,慈善组织所有财务数据等应该完全透明,随时向社会公众放开查询。

草案就“信息公开”专设一章进行明确规定,涉及信息公开的平台、内容、时限等方面。

李劲认为,从权责对等的法理角度,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具有知情权。公开年度报告是慈善组织的基本责任,也是底线。至于公开到什么程度,是争论的焦点。

对此,刘培峰持相对保留态度。他认为,慈善组织是否公开信息,既要受法律约束、合同约束,也要受到捐赠人的约束,必须尊重捐款人和受助者的意愿。“除了主动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如果每一个公众或者捐几块钱就要查询慈善组织的全部财务数据,还有运行成本的问题。”

金锦萍也表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事实上是有一定限度的。“比如不见得要把所有财务的原始单据都公开,但是要公开财务年报和审计报告等等,其实也是对慈善组织专业性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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