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建设单位(业主)在开工前必须申请办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及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有效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报的提交身份证);
2、建设工程计划立项批文(涉及到公共安全和财政资金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
3、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领取《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市住建局二楼);
4、在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建局二楼);
5、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三通一平),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并提供《拆迁许可证》(住建局后幢一楼市拆迁办);
6、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已有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核意见书》;
7、提供由具备造价咨询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
8、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已落实,提供《资金保函》或相关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人防工程建设(易地)建设报建证;
10、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工程项目管理登记表”11、监理企业提供核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档案》;
12、《监理合同》;
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表内加盖公章。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建局二楼建设管理股);
14、《工程项目管理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并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等有关管理人员的上岗证(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总监需押原件,其余原件备核)。资质证书应与施工单位一致(市住建局二楼建设管理股);
15、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需提供)(市消防大队);
16、有桩基础施工的,应提供桩基础施工资质证书;
1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报建证》或《人防工程建设报建证》。二、施工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1、施工企业提供核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档案》;2、甲乙双方已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内含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条款);3、工民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住建局二楼),其他专业工程到该专业工程的质安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及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5、已办理《建筑业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单》(连州市地税局);6、《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及银行收款凭证(人社部门0763-6635315);7、提供中标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和任命书,岗位证复印件(原件核试验后退回),并按《连州市施工现场岗位人员见证表》要求如实填写和粘贴相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任命书及终身责任承诺书。8、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三、注意事项1、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执行《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有关证件应提供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3、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连州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州市北湖路66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发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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