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动产交付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20:43:21 108 人看过

一、民法典的动产交付的效力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

第一,辅助公示方法仅适用于本有登记制度之外的其他适宜采用该方法的动产。如机器设备、电器工具、原料、半成品等(可由有关部门制定其类别目录)。至于已有登记制度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不必采用,此类动产抵押的公示,以登记为已足;无法打刻标记、粘贴标签的价值不大或体积过小、质地特殊的动产(如珠宝古玩、钻戒、项链等),也不宜采用。

第二,辅助公示方法,应由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的同时,一并采用。也即是说,凡适宜打刻标记、粘贴标签的动产抵押权,须在登记与打刻标记或粘贴标签同时完成的情况下,方告成立,并取得物权效力。

第三,登记机关打刻的标记或粘贴的标签,不得擅自涂销、毁损,否则,应受法律的严厉制裁。非有惩戒措施的配合,明认的标记将会失去其意义,故应赋予抵押标记或标签具有与人民法院的封条相当的权威性。对于擅自涂销、毁损抵押标记或标签的行为人,应根据情节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等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抵押公示的效用及方便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还可考虑将来在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联网的辅助方法公示抵押登记的内容。当然,对于网络上公开的内容以及允许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的抵押登记之内容,可有所取舍,以维护抵押当事人之合理的商业秘密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14: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动产交付相关文章
  • 民法典中不动产所有权能否约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
    一、民法典中不动产所有权能否约定民法典中不动产所有权能进行约定。对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当事人不得自行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属于流押或者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二、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2023-04-18
    291人看过
  • 民法典设立质权的动产有哪些,动产质权的含义
    一、民法典设立质权的动产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二、动产质权的含义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
    2023-06-19
    238人看过
  • 民法典的继承权有哪些,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一、民法典的继承权有哪些(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二、继承权丧失的效力1.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因继承权的丧失,涉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的被依法剥夺
    2023-04-19
    349人看过
  • 动产交付生效期限,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
    一、动产交付生效期限动产交付生效期限依据法律规定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的交付方式可以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两种,简单来说,直接交付也就是将抵押的动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使它直接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而间接交付即抵押物并不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是从交付实际发生之后才开始的。二、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具体在《民法典》当中有作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
    2023-05-06
    179人看过
  • 民法典的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供用电合同具有哪些特征供用电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
    2023-04-19
    270人看过
  • 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吗
    一、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动产交付的方式主要分为了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两种:1.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2.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二
    2023-05-06
    428人看过
  • 合同效力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哪些?合同效力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等。二、《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
    2023-06-19
    214人看过
  • 承揽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承揽合同的效力承揽合同的效力包括承揽人的亲自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定做人验收成果,支付报酬的义务两个方面。1.承揽人的义务,包括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承揽的工作保密,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2.定做人的义务,包括验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酬金,提供材料,提供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工作,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二、承揽合同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内容承揽合同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内容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023-06-19
    345人看过
  • 动产交付的定义,动产交付的生效时间
    一、动产交付的定义动产交付的定义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也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交付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或者说是当事人基于合意所履行的行为。否则,即使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了转移,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交付。2.交付是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所为的一种积极给付行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才能构成法律上的交付。3.交付使用是以标的物确定或特定为前提,或者至少说交付的本身意味着标的物已确定。4.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动产交付的生效时间动产交付的生效时间从何时起发生效力,应当区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予以确定。就现实交付而言,由于其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即交付行为由两部分构成:其,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其,移转动产的占有。者缺不可。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如果是
    2023-05-06
    449人看过
  • 民法典的流质有哪些,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一、民法典的流质有哪些流质是指在债务质押担保中,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二、动产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
    2023-04-19
    497人看过
  • 民法典有哪些规定无效的合同
    《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定其他情形。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有重大误解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的合同;法定其他可撤销情形。民法典中合同无效概念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三、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2023-07-30
    157人看过
  • 民法典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包含哪些
    一、民法典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包含哪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主要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簿、房屋他项权证等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
    2023-06-19
    428人看过
  • "能够被民法典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民法典》保证合同有名合同还是属于无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处理合同纠纷时便于适用法律,有利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解决纠纷。有名合同的纠纷应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而无名合同纠纷的处理则可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
    2023-07-12
    221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不交付动产成立质权吗
    不交付动产不成立质权。根据尚未生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质权的设立就需要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没有交付的不成立质权。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要件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1)现实交付,现
    2023-07-21
    135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直接... 更多>

    #动产交付
    相关咨询
    • 民法典中的房屋交易定金有哪些法律效力?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12
      没有。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或期限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或期限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合同出现法定终止或当事人约定终止原因时失去效力。
    • 民法典中动产和产权抵押的抵押效力哪个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8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合同民法典中的撤销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1-12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民法典中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3-18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以下几个: 一、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
    • 民法典无授权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内容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4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