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费用减、缓、免交的条件
1、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
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执行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执行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执行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执行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费缓、减、免交程序
1、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其交纳执行费用的期限内提交上述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执行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执行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4、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5、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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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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