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万买的房屋后拆迁产生纠纷怎么判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0 11:56:41 342 人看过

一、北京2万买的房屋后拆迁产生纠纷怎么判的

针对此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具体而言,涉及的纠纷可通过以下途径得出处理结论:首先,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或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之间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同协议,并且双方选择将此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并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同协议时,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裁决。

负责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常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拆迁人,则该裁决将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

裁决的内容主要涵盖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作出。

第三,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工作,此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安置房超出面积如何补差

在涉及到拆迁安置房的面积超过原协议规定时,补足差价的规则往往取决于地方政府所制定并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是《回迁安置办法》。

在这两项法规中,会详细阐明针对因房屋套型无法分割而产生的超出协议安置面积的部分,应当依照何种标准进行结算的规定。

举例来说,若每套房产的超出面积限定在特定范围内(比如十平方米及以下),那么这部分面积可能将按照重置价结合楼层高度来进行结算;

对于超出特定范围的部分,则可能需要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至于具体的价格以及结算方式,则需由地方政府依据建筑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加以确定。

另外,当安置房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出现差异时,其处理方式亦会有所区别。

例如,若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那么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反之,若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那么购买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安置房的面积小于应调换建筑总面积,那么差额部分有可能会按照决算审计单价以货币直接补贴的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而对于超出应调换建筑总面积的部分,则可能会根据超出的具体面积按不同的比例进行结算,例如: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决算审计单价进行结算,五平方米至十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照决算审计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结算,超过十平方米但未超过二十平方米的部分则按照百分之一百二十结算,超过二十平方米的部分则可能按照市场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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