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8年的艰难诉讼,我国环保领域的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武汉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乙水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日本FKK)和美资丙电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近日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认定日本FKK和丙公司侵权成立,责令两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武汉甲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接到终审判决,武汉甲副总裁何珂百感交集:这场官司把我们打得精疲力尽,以致天天都想放弃。由于涉外方侵权,我们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水法火电脱硫减排技术至今应用的较少,不仅造成了甲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还使得高消耗型工艺产品乘势大量进口。
一直关注此案进展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校长坚持认为:此案从法律层面看,好像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技术权益之争,但实际上是产业之争,是一个先进的资源节约型的海水法与落后的资源耗费型的石灰石法之间的选择之争。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这起案件尤其值得我们政府主管部门关注。
一审判决双方皆不服
2008年5月,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原被告均表示不服。
此案始于2001年。
武汉甲是我国首家二氧化硫污染减排专业企业。应政府八五减排二氧化硫的工程试点需要,这家公司自主研发成功了海水法脱硫减排技术,于1995年申请、1999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
此项技术一改依靠消耗大量淡水和能源的传统石灰石脱硫方法,不仅可减排99%的二氧化硫,而且无需任何化工原料和淡水。
1997年,丙公司建设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错购日本FKK的镁法脱硫设备,常年耗用大量镁矿石原料,福建省无法供应,故请武汉甲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而后,原供应商日本FKK在未征得武汉甲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采用武汉甲当时已经公开的海水法发明专利技术方案,改造其工艺设备并于1999年投入运营。
武汉甲立即展开多次交涉,无果。2001年9月,武汉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日本FKK和丙公司侵权。
由于有一系列复杂的行政与司法程序要走,从立案到一审宣判,时间长达7年。2008年5月,武汉市中院开庭代福建高院宣判,被告FKK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武汉甲5061.24万元人民币;被告丙公司以每台机组每年向原告支付24万元使用费,以替代停止侵权。
其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委托中国科技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报告认定,日本FKK对后石电厂的技术改造方案,与武汉甲专利技术方案等同。
2004年12月,日本FKK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武汉甲专利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维持了该专利。此后,日本FKK就此向北京一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上诉。武汉甲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落实两被告侵权的共同责任,并要求提高丙公司支付的专利使用费;被告日本FKK和丙公司则否认采用的是武汉甲技术。
三大争议焦点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5位法官的扩大庭方式,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参加旁听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约200人。
此案进入二审后,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三大问题展开:
被控侵权的脱硫方法和曝气装置是否属于武汉甲专利权的保护范围?FKK和丙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FKK和丙公司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就上述前两个争议焦点,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被控侵权的行为属于武汉甲专利权保护范围,日本FKK和丙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理由比如:日本FKK质疑被控侵权的图纸的真实性,但其无法举证丙公司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技术图纸所示工艺的具体不同。
FKK和丙公司拿出印度tata电厂工艺图,作为自己实施的是现有公知技术的理由,但连他们自己都承认,印度tata电厂的文献,并没有公开空气与混合海水比例以及曝气时间。法院由此认为印度tata电厂工艺图并未完整地公开被控侵权技术方案。
事实上,原审被告以自己实施的是现有公知技术作为不侵权抗辩,其应当向法院提供实施的是现有技术的完整方案。但原审被告从一审到二审,提供的文献资料均是不完整的技术方案。
至于日本FKK和丙公司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终审法院认为,原审两被告既然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变更一审判决,令两原审被告在判决生效15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武汉甲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万余元。
海水法窘境
丙公司擅自侵权采用武汉甲海水法工艺后,获得的好处包括:每年节约数万吨镁矿和数十万立方米淡水、无二次排污、脱硫成本降低60%。因海水法工艺节省淡水和原料成本,直接增加丙公司发电利润每年数千万元。
但如此成功的工程实践,丙公司却在2000年初建成项目后对外宣布,其采用的脱硫技术是日本FKK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
我国火电脱硫行业准入标准要求必须有成功应用业绩。丙公司的做法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中国没有火电脱硫核心技术而必须依赖外国的社会影响,误导产生了脱硫整套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从国外引进的行业现象,促成了随后出现的全行业外国技术垄断局面。以至最后,武汉甲竟然被要求必须得到已经是侵权被告的日本FKK等外国公司的授权,否则不得参与国内工程投标,不准再进入海水法脱硫市场的局面。对此,何珂痛心疾首。
事实的确如此。国家发改委2006年产业清点,全国41家脱硫企业,除武汉甲外全部依赖外国技术。
据2008年4月发布的环保部1号公告介绍:截止到2007年底,在全国已经建成的26557万千瓦燃煤脱硫装机容量中,96.1%的机组全部采用高消耗型进口工艺,采用海水法的工程仅有3.9%。本来,有条件采用海水法的滨海机组比例超过30%,但其中的29.1%还是采用了高能耗的进口技术,因而每年多消耗淡水1.1亿立方米,矿石440万吨,产生废水废渣2000多万吨。所浪费的能源和资源每年还会增加不少二氧化碳排放。
十一五我国节能减排目标是10%。何珂说:如果有条件的沿海电厂都采用海水法工艺减排二氧化硫,则我国不仅可以节约包括每年数亿立方米淡水在内的大量资源和能源,二氧化硫则可以顺利减排16%,我国规划的十一五减排目标也不难实现,而且每年还将少排放二氧化碳上千万吨。
何珂提出,国家应设立海水法减排计划,因为它是世界上唯一应用成熟的节约型低成本火电脱硫技术,目前总运行成本(含折旧)仅为0.6分/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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