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国要求商业银行执行存贷比75%的规定,并在1995年以《商业银行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当时存贷比指标的推出有深刻的经济社会历史背景,1994年,我国全年的CPI都运行在20%以上,创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的通货膨胀水平;同时,我国银行业还未全面实施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银行资产扩张在当时的条件下实际上难以受到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有效约束,并且我国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之初,贷款大于存款的贷差现象突出,国有专业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来满足企业旺盛的贷款需求及存贷款资金缺口。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抑制银行放贷冲动,防范资金杠杆率过高而造成的风险,进而抑制通货膨胀,于1994年2月发布《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制定了关于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等9项暂行监控指标,规定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5%,由此可见,存贷比指标在一定程度是被作为调控工具引入到监管实践之中。实践证明,存贷比监管指示在防范信贷过热、抑制通胀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存贷比考核指标对防范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存贷比监管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虽然存贷比指标曾在宏观调控和监管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近两年在推行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经济降速以及货币政策转向的趋势下,存贷比监管对银行经营、金融运行以及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均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的缺陷日益显现。
当前商业银行存贷比管理制度主要存在的弊端包括:
一是加剧存款竞争,导致信贷价格居高不下。在当前存贷比考核约束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存款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各商业银行纷纷提出存款立行的口号,存款竞争和存款波动明显加剧。甚至一些银行通过变相的违规高息揽存,在监管时点上满足存贷比指标监管要求,导致存款大幅波动,也导致银行资金成本居高不下,这不但影响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同时也埋下了新的流动性隐患。
二是商业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增加,加大了风险隐患。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逼近存贷比75%限制,必然促使商业银行采取多种逃避管制的措施,在存款相对紧张的时期,部分银行为规避存贷比限制,将部分表内贷款通过各种方式转向表外,增加了风险隐患。
三是存贷比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存贷比虽然简单、直观、实用,但是这一指标只考虑了总量关系,忽略了存款和贷款的性质、期限、质量等结构因素,不能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程度,不能反映商业银行是否能够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和借款人正常贷款等流动性需求。
四是影响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由于存贷比监管指标不能随着经济形势变化而进行逆周期调整。在实施紧缩货币政策时,存贷比监管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容的,两者起到一定的互补作用,能发挥叠加效应,进而提高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但在货币政策需要放松时,存贷比监管与货币政策就会出现冲突,因为宽松的货币政策操作无法改变商业银行的存贷比约束,造成了当前金融市场流动性宽裕的背景下,信贷资金价格仍然高企的现状。
改进存贷比指标监管的建议
存贷比监管指标是在当时特定的经济金融体制背景下产生,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体制的变化,该指标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存贷比监管指标也应顺时而变,与时俱进。
(一)短期内,建议扩大存贷比的计算口径,进行广义存贷比管理,适当提高存贷比指标上限,缓解存贷比监管对银行经营和金融运行的不利影响
2015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扩大存贷比的分母。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存款统计,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目前商业银行利用同业存款来冲时点的行为,进而减少月末和月初存款余额的大幅波动;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同等情况下使银行的存贷比数值下降,等同于提高了存贷比,能够使银行更多地释放出贷款。建议在此基础上也适当提高存贷比监管指标的上限,实行有一定波动幅度监管。同时,建议对于纳入存款口径且目前不用上缴存款准备金的同业存款,在经济上行周期征收存款准备金,以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金融稳定。
(二)从中长期看,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指标列入动态监测指标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金融和银行业的发展变化,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商业银行监管指标转向《巴塞尔协议III》中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建议未来在《商业银行法》中仅要求商业银行遵守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原则性要求,将存贷比指标转为动态监测指标,而不对存贷比指标做出具体规定,流动性监管指标则以LCR(流动性覆盖率)、NSFR(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指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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