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履行顺序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一房二卖有法律后果吗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有: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如未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办理登记手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此时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其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数个买受人同时行使请求权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房屋判决先行交付给先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二、如何处理一房多卖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优先履行签订在先的合同。
(2)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方)。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经办理过户后又支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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