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3:08 228 人看过

曾志明律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一)关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以及土地用途改变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二00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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