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条例中关于工伤复发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6 05:12:58 254 人看过

在职工遭受工伤后,经历了一定疗程的治疗且伤势状况已经趋于稳定或者相对平衡的一段时期后再度发作的情况下,若该次工伤复发经过由认证机构进行鉴定后被确诊为工伤复发,那么,必须由所在地区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原伤残部位的伤势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和支付。在某些情况较为复杂或难度较大不便展开鉴定工作的案例中,应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受害者自行向鉴定机构提交工伤复发的确切申请,同时附带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以确保申请过程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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