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商特别诉讼程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海事诉讼期间怎么规定的
1、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3、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30日,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15日;期限届满,海事请求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对船舶或船载货物的扣押。
4、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30日)内提交答辩状。
5、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涉外案件的上述期间均为30日。
6、不服海事请求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
7、不服拍卖船舶、船载货物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
8、不服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
9、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
10、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二、什么是海事诉讼
海事诉讼是指享有海事请求权的人为了行使其海事请求权,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活动。
三、海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海事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海事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以海事法院为主导,由民事诉讼法律规法及其有关的海事法规所调整。
(二)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海事法院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
2、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分立和统一相结合的法律关系。
(三)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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