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义股东仅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并非是标的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事后实际出资人未予追认,且受让人受让标的股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3、一般情况下,只要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对外转让股权,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产时是善意的或者以股权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又或者受让人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由受让人取得股权。
律师补充: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初创中的投资份额,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着话语权,也是参与管理和分红的主要依据。名义股东并不享有真实的股东权利,只是替代隐名股东持股,公司所得的受益都是归隐名股东的,所以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对方是名义股东无权处分股权),并且以合理的对价购买了股权,那么受让人就能善意取得该股权。隐名股东就不能追回。
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权利来源于双方协议,但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或者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此时法院大多会认定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股权代持虽然可以给实际出资人带来很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不建议隐名持有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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