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
一、医疗机构所举证据的种类
1、物证
证据学中的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物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是指医疗工作中的治疗用具,比如注射针头、针管、输液管、输血袋、治疗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这些物证是医疗纠纷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病案
是民事诉讼中的书证。病案是指病人在门诊、急诊、留观室及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资料的总称,是关于病人和疾病的诊疗过程中第一手重要的原始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医疗文书。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病案是医疗行政部门和法院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尸检报告
属于证据学中鉴定结论的一种。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特别是对于那些因死因不明、因疑难疾病致死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就必须进行尸体解剖,尸检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达到了最终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4、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就诉讼而言,属专家证言,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技术依据,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医疗机构可将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作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二、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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