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沿革信息
(三)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沿革信息引用统计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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