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由哪些构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21:41:41 405 人看过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体要件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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