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看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15:30:19 50 人看过

(一)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确认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可得,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因此可以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有两个要件:一是不法行为,二是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类比侵权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行为人擅自行使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或侵害了其他利益;二是行为的不法性。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对于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等,可谓派系林立、众说纷纭。其中,一元论主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为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二元论则主张我国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或者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论又分为两派,其中一派主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另一派则主张我国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可归责应有以下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结果;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在符合以上要件的前提下,若行为人没有免责事由,则法院便可裁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从知识产权的特性看,过错责任原则并不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这是因为第一,在知识产权领域,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侵害的情况具有普遍性。第二,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所承担的过错举证责任较一般侵权行为更为艰巨。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往往很困难,而行为人要证明自己无过错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第三,法院确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也是比较困难的。其实不只是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认定比较困难,在其他侵权纠纷中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有鉴于此,有的学者主张我国应取消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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