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感情纠纷欲杀妻后心软将其撞伤,怎么认定故意杀人中止
近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青海一男子试图杀妻,后心软及时收手。90后王某某是青海省海东市人,童某某是他的妻子。因为情感纠纷,王某某心生杀妻的想法。2020年7月4日,王某某驾驶轿车到达海东市中级法院建筑工地门口,将车停放在西侧人行道处。
等看见童某某穿过马路前往工地时,王某某驾车撞向她。在撞向童某某时,王某某突然心软,且发现工友周某某与妻子同行,遂踩刹车将二人撞倒在地。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且主动报警。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童某某、周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7月18日,王某某被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后该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9月16日向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驾车撞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故意杀人中止的认定
(一)故意杀人罪中止的时间性认定:在犯罪过程中
1.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故意杀人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二)故意杀人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1.故意杀人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2.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故意杀人犯罪的犯意即可。
3.故意杀人罪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故意杀人行为的,不具有自动性。
(三)故意杀人罪中止的客观性认定
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2.在故意杀人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被称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四)故意杀人罪中止的有效性认定
1.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行为人为防止故意杀人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点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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