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对于犯罪动机在立法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23:26 212 人看过

(一)外国对于犯罪动机在立法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中,不少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非常重视犯罪动机这一因素。比如,德国则旗帜鲜明地把动机堂而皇之地写进了它的刑法典。犯罪动机在德国刑法中不仅是量刑的首要依据,而且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德国刑法典第46条对量刑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应权衡对犯罪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特别注意下列事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行为所表露的思想和行为时的意图等。[5]同时,第188条把出于与受诽谤者的公开生活地位有关的动机直接规定在对政界人士的中伤和诽谤罪的条文中,成为构成该罪的要件之一。日本的刑事立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第2项规定: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他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6]西班牙刑法典第23条规定:罪犯的配偶及结合成具有类似情感的稳定关系人、尊亲属、卑亲属、婚生、领养兄弟或者同辈分的亲属协助罪犯实施犯罪的,根据犯罪性质、动机和结果等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加重其刑事责任。[7]

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杀人、奸情杀人、义愤杀人、图财杀人等等。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行为人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属故意杀人的减轻情节。[8]西班牙刑法典第143条第4项规定:由于被害人因足以致其死亡或者持续、严重、不能忍受的严重疾病而提出认真、明确的请求,而杀害或者通过必要、直接的行为参与杀害被害人的,减轻一至两级判处刑罚。[9]可见,犯罪动机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及司法中都得到了重视。

而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动机更是其刑事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裁决有罪无罪的权力掌握在陪审团的手里。陪审团的成员不是法律专家,而是所谓代表社会良知的一些普通人。他们判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的标准往往不只看他做了什么,而是更注重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在他们的眼里并非所有的杀人者都是罪犯,甚至反而是英雄。这往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动机的不同。

(二)我国立法对于犯罪动机的态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适用的,对正确裁量刑罚有影响的事实情况。犯罪动机的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出于报复杀人,其所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同时,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我国刑法典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再如刑法典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的某些具体条文中,对某些犯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我们称这种犯罪为情节犯。如我国刑法典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诬告陷害罪;刑法典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侮辱罪、诽谤罪;等等。类似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就目前生效的刑法及其修正案而言,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就有74个条文、79个罪名之多。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情节犯的情节的成分主要包括犯罪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与行为人的人格判断相关的因素。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犯罪的动机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刑法典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用的是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只涉及了一个罪名。该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该罪没有影响。有这么一个例子,儿子不学无术、视赌如命、烧伤掳掠、无恶不作,还经常打骂、虐待年老的父母亲,动辄逼要他们的棺材本,村里人看到他都害怕,可以说是地方上的祸害。老父亲痛心疾首,基于大义灭亲的动机将亲生儿子杀死,认为是为民除害。诚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我国不承认家法,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但是,其动机引起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能避免了或者减少了被害人对社会潜在的危害性,而犯罪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大。当然,放任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不是笔者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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