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安全监理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21:21 195 人看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办法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受委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期间,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责令经营者撤离危险区域,暂停生产经营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设施,对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和危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留;对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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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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