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以后才能够具体的进行代位求偿,索要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一般代位求偿的时间要多久?
如果当事人起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院审理的时间则一般是六个月内。如果协商处理的,则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代位求偿制度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额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是海上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先决条件。首先,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在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这是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必要条件;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即必须是第三人的行为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才有可能产生代位求偿权。在此,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共同海损等;再次,海上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时,被保险人才享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移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赔偿保险金
这是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条件。保险人在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既可以选择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也可选择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此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表现为期待权。该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才能转化为既得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享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应以实际支付赔偿保险金作为保险人是否取得及何时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判断依据。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该要件可作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合同作为补偿合同,保险人不得从中牟利,所以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
三、新保险法代位求偿权怎样理解?
新保险法对代位求偿权的理解是:一般在事故中,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在获得保险赔款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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