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刑事案件中的问题和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15:40 467 人看过

不予立案案件中存在问题

笔者在实践工作中接触了一些不予立案的案件,主要为刑事类案件。结合实践工作的体会,发现这些案件在经历立案程序至最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粗线条地收集材料和进行审查。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对立案审查规定了具体期限,因此对一些复杂、牵涉面较广的案件,特别是涉及行为地、人员分散、涉及面广的案件,侦查人员便无暇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往往材料不到位。

2、在确认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受不破不立思想的支配,在主观上将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相混淆。

3、对立案调查程序认识有偏差。在调查核实中往往先入为主,仅是根据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未对材料所涉及的其他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作调查,单方面的收集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将造成材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观、全面地作立案判断。

不予立案复议案件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当前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不破不立、先破后立思想的影响和一味追求指标完成,使得立案程序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看作为是可有可无的。而近几年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成为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指导思想,重实体、轻程序的作法已经被打破。因此,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切实履行好维护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合法权益的职能。为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应当作到:

(一)决定作出前的审查必须全面

立案程序中的审查活动不同于进入侦查程序后的侦查行为,它仅仅是一个判断、确认过程,并不要求将全部的事实行为和相关人员查清、查明。但这并不等于可以简略审查程序,由于报案等材料经常带有一些人为因素,反映的犯罪事实往往是此罪套彼罪,相互交叉,较为模糊。因此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必须对取得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从思想上打破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束缚。对涉及的线索不轻易排除,尤其对立案标准抽象、概括的案件,更要依据材料,并结合地区经济情况、社会形势、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必须充分

不予立案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结束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再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因此,结束程序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要充分、翔实。在调查过程中要排除主观上的影响,综合、客观地收集证明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同时亦要收集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材料。调查取得的材料要最终能够清晰地证明无犯罪事实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特别是关系复杂的经济类案件,必须将相关材料中涉及的民事纠纷与犯罪行为界定区分,避免含糊不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立案相关文章
  • 涉外刑事案件办案机制亟待完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进一步增多,涉外刑事案件无疑会呈现增长趋势。本文作者通过调查,认为现行的涉外刑事案件办案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提出——涉外刑事案件办案机制亟待完善。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中,笔者发现现行的涉外刑事办案机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认定国籍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比较困难,涉外刑事案件办案周期长、多数案件难以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缺乏了解,又无咨询的正常渠道,在办案中容易陷于被动,翻译的法律效力等次不确定、给司法认定造成困难等等。认真检讨涉外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完善的涉外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制,不仅是司法机关应对入世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有效地打击涉外刑事犯罪,保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策略。为此,笔者提出完善涉外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几点构想: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平等保护涉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涉外犯
    2023-04-25
    142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能否行政诉讼
    对于不予立案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
    2023-03-28
    60人看过
  •  立案标准与限制: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两种:1、若案件中没有犯罪事实,例如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这些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或者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2、若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例如危害不大,或者案件已经过诉讼时效,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宣告死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两种:1、若案件中没有犯罪事实,例如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这些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或者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2、若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例如危害不大,或者案件已经过诉讼时效,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宣告死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条件:不涉及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
    2023-08-20
    339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包括什么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刑事案件审查多长时间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按实际情况,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详细规定,被查规定多长时间作出是否立案,具体时间由公安机关自行确定。另外,对于公安不予以立案的情形,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由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
    2023-03-03
    385人看过
  •  仲裁案件中涉及刑事问题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犯罪行为,可以参照民事案件处理,并遵循“先民后刑”的原则。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仲裁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如果是公诉案件,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仲裁庭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犯罪行为,可以参照民事案件处理,并遵循“先民后刑”的原则。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仲裁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如果是公诉案件,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仲裁庭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仲裁庭如何处理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仲裁庭在处理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
    2023-08-26
    370人看过
  • 涉少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同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会削弱不公开审理的内在价值。如何在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与预防不公开审判的潜在危险性之间找到一个理性接点,需要完善现有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一、涉少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意义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其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二是因为公开审判会将案件影响扩大,以至于失足未成年人将来在社会上受到歧视难以再社会化。不公开审理不等于秘密性审理,必须保证必要范围内的透明,保证审判权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二、完善涉少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思考1、建立审理与宣判均不公开的制度。笔者以为公开宣判实际上削弱了不公开审理的本来意义,公开宣判规定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宣读判决书,
    2023-06-11
    236人看过
  • 民事案件立案的证据认定问题
    被告高振东向原告王成奎购买建筑用沙石材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注明采取提货方式履行,合同书下方加注一行:双方纠纷由东营区法院处理。原告向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称双方签订沙石材料买卖合同,被告超过履行期限不支付沙石欠款。所签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在两本合同上分别签名并盖章。签订合同时双方并没有就管辖达成协议。原告方所持合同书上注明的双方纠纷由东营区法院处理字样系原告方事后自己加注,并未争得被告同意。该合同履行地是在原告住所地即利津县,故请求利津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予审理。利津县法院指定原告在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管辖权协议不成立的证据,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供相关证据。【审判】利津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双方买卖合同书上注有约定管辖的条款,原告主张的双方并未就管辖进行约定的主张,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认定双方就管辖权的约定成立,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告知
    2023-06-07
    254人看过
  • 浅谈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之完善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该项制度为确保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严格、公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现象的发生,对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起到了有利的保障作用。但是,在立案监督的具体实践中,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不够明确,没有与其相配套的操作规则,以致在实际运作中还面临许多难点和亟待改进的问题,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的审查监督权,而人民检察院若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立案监督就没有基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立案前人民检察院有相应权限,使立案通知书缺乏充分证据基础。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立案监督执行中的措施和手段,使立案监督工作缺少硬性的法律保障。四、立案监督在范
    2023-06-06
    275人看过
  • 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有: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2023-06-27
    286人看过
  • 应怎样完善自诉案件的立法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取消《解释》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将证据不充分排除适用《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驳回起诉的裁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应当与公诉案件的审查一样,只进行形式审查,对证据是否充分不进行实质审查,等经过开庭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或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样才能避免“先定后审”的弊端。2、对证据不足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机关搜集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是否向法院提起自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3、对第三类自诉案件,只要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在形式上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不应局限于必须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不予追究的
    2023-06-14
    187人看过
  • 刑事案件侦查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刑事案件侦查实务中,公安机关可以对现行犯罪分子,或者刑事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予以拘留,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公安机关拘留的人,需要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审提请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对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但是,现在的侦查人员往往将其同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混同起来,存在侦查取证不到位,存在承办人员主观上对涉外案件的办理程序不清等问题。(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从主体身份看,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护照复印件,但从何而来不清,即没有提取证据,也没
    2023-07-01
    280人看过
  • 最高法:完善刑事冤假错案申诉立案机制
    媒体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人民法院将继续纠正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依法复查、及时纠正机制。认真汲取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冤假错案造成的严重危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日前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说。据悉,人民法院将完善刑事冤假错案申诉立案机制,使确有错误的案件能够及时顺利进入再审程序。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对冤假错案坚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问责一起。完善复查和再审程序,必要时可以采取异地复查或异地再审。健全冤假错案依法纠错、赔偿、补偿和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及时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媒体同时了解到,2015年人民法院将大力推进严格司法。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严格把握死刑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023-06-11
    166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多久送到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多久送到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二、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没
    2023-06-19
    331人看过
  • 不予立案的询问程序?
    可以,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论是否立案,都采取“讯问”的方式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况。如果有刑事案件发生的,公安司法机关是需要进行刑事立案的,然后需要开展侦查活动,收集犯罪证据。讯问是一种侦查手段,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公安司法机关是可以讯问的。讯问是否属于强制措施?讯问不属于强制措施。讯问是一项侦查措施,是由享有侦查权的的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项。讯问不属于强制措施,询问是审核案件必要的程序,公安机关直接进行就可以。强制措施一般是,对犯罪人采取传拘或者是逮捕等,并且执法人员实行强制措施之前是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2023-07-11
    27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 更多>

    #刑事立案
    相关咨询
    •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可以不予立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20
      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条件如下:一是没有犯罪事实,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二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违法;第三,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次,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根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
    • 缓刑案件的撤销立案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4
      根据相关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是:一、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民事不服不予立案的上诉状,哪些案件不予立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3
      以下几种特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除外。(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
    • 在哪些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此之外,我们从《刑事诉讼法》中看不出哪些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事实上,许多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或者受理后会被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法院不
    • 不予立案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0
      根据民诉解释第139条的规定,对于立案发现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其中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不能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或者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